首罰!按新《藥品管理法》,罰款600多萬
來自:天津日報 編輯:蒲公英-雨軒
15倍罰款,601.5萬元的行政處罰;而新藥品管理法是15-30倍罰款,可見,該案已是最低的罰款了!
近日,天津市市場監(jiān)管委公布第三十五批典型案例。
靜海區(qū)市場監(jiān)管局根據案件線索對楊某位于天津市靜海區(qū)沿莊鎮(zhèn)陳大公路東灘頭村口北側的倉庫進行檢查,發(fā)現該倉庫存放了阿卡波糖片、阿莫西林膠囊等344批次藥品,貨值金額40.1萬元。
經查,楊某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經營活動,該局對上述藥品采取了扣押措施。
當事人的行為構成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所指違法行為,靜海區(qū)市場監(jiān)管局已決定對楊某作出沒收涉案藥品和貨值金額15倍罰款601.5萬元的行政處罰,并已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。
附:新《藥品管理法》相關的條款
第五十一條 從事藥品批發(fā)活動,應當經所在地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批準,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。從事藥品零售活動,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批準,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。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,不得經營藥品。
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,到期重新審查發(fā)證。
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,除依據本法第五十二條規(guī)定的條件外,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。
第一百一十五條 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、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(yī)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、銷售藥品的,責令關閉,沒收違法生產、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,并處違法生產、銷售的藥品(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藥品,下同)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;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,按十萬元計算。